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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环保厅:一季度环境执法不到位至处罚案件不升反降
  •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4-19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浏览人数:5074
  • 原标题:福建省环保厅:一季度环境执法不到位至处罚案件不升反降

    人民网福州4月19日电(李挺)19日,福建省环保厅通报了2015年一季度环保大检查和执行新环保法督查情况。从通报情况看,福建省一季度环保大检查和执行新环保法督查工作进展较慢,并没有形成对环境违法“零容忍”,向污染宣战的高压态势。

    一季度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企业164家

    截止2015年3月20日,福建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4956人次,检查工业企业2027家,发现违法建设项目210个,违法排污企业164家。其中,南平市发现违法建设项目112个,占全省总数的53.3%;厦门市排查工业企业647家,占全省总数的32%。共办理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4起,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起,责令停产限产案件15起,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7人。

    环保大检查组织工作进展缓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

    福建省环保厅在通报文件中表示,2015年第一季度全省环保大检查和执行新环保法进展不理想,地区间不平衡现象较突出。部分地区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尽责,成效不明显。

    通报指出,根据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于2月15日前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报送至省环保厅,并组织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环保大检查。但仍有不少地方环保大检查组织工作滞后,排查企业进展缓慢。截止3月31日,福州市、福清、长乐、闽侯、罗源、永泰、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集美、同安、海沧、翔安、思明、湖里、龙海、三元、新罗、永安等市县区还未下发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

    此外,2015年一季度,福建全省共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4起,比去年同期的21起下降33.3%,漳州、龙岩市全市0移送,全省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力度有所减弱。

    各地执行新环保法不严格 无一起按日计罚款案件

    通报强调,新《环境保护法》和5个配套文件明确了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的具体适用条件,门槛不高,可操作性强。但福建全省各地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对国家、省里反复要求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新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一些地方甚至消极懈怠,执法疲软,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查、不想查,不会查的问题仍较突出。2015年一季度,福建全省各地没有办理一起按日计罚案件,明显滞后于全国其他省市。

    环境违法处罚案件数量和金额大幅下降

    截至3月20日,福建全省处罚环境违法案件95起,罚款288万元(其中厦门市罚款了116万),比去年同期的437起、999万分别下降了78.3%、71.2%。全省有67个市县区是零处罚。福建省环保厅在通报中认为,在环保大检查年和新环保法实施年,福建全省行政处罚数量和金额不升反而大幅下降,与全国今年以来罚款数额大幅上升形成强烈反差,说明一些地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还较严重。

    落实环境执法力量保障措施不到位 人员缺编严重

    通报指出,根据省政府“8号文”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用下属环境监察等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尚有空缺编制的市、县环境执法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尽快补充到位。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落实省政府文件不到位。福建全省91个环境监察机构共有人员编制1878名,实际招录在编人员 1354名,空余编制524名,实际在岗在位人员937名,超过30 %的环境监察人员被抽调、借调。

    其中,石狮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明溪县、三元区、梅列区、泰宁县、宁化县、建宁县、大田县、顺昌县、寿宁县、柘荣县、屏南县19个地方在编人数不到编制数一半。

    实施网格化管理 切实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通报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66号)和“8号文”要求,切实加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环境执法人员,保证现有在编人员在岗在位。已被抽调、借用的环境监察人员,争取在2015年6月底之前回到原单位工作。尚有空缺编制的市、县环境执法机构,要争取在2015年底之前,通过公开招考补充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重点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力量,明确环境监管机构,配备环境执法人员。

    此外,通报要求各地全省各地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环保监管全覆盖。确保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到位,对适用新环保法新手段该行政拘留不行政拘留、该查封扣押不查封扣押、该按日计罚不按日计罚、该停产限产不停产限产、该信息公开不公开的,以及袒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失职或不作为行为,将严格问责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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